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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3-1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54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作用,现就开展我市2018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7年度裁员率低于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95%、已进行职工就业登记的所有企业均可申请。

企业裁员率=(上年度裁员总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17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和预缴的失业保险费)。对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2017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发放,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

二、申请方式

2018年3月14日—4月30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宜宾市稳岗补贴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wgbt.ybrc.gov.cn),按照相关说明进行网上申报。待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提交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的下列纸质申请材料:

1.宜宾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就业登记回执单。

三、审核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运用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审核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欠缴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及职工队伍人数变化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2017年度企业裁员备案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强化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县(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资金;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不得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资金。

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将申报企业2017年1月—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提取打印并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交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补贴审核依据。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提交支付企业稳岗补贴的请示;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5月10日前将市本级参保企业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资金使用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所获得的稳岗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用于用工企业参保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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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4日